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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数字货币能否纳入破产财产

imtoken中国版下载 2023-01-17 12:21:42

简介:

2008 年 11 月 1 日,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后,一位自称是中本聪的人发表了文章《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解释了基于 P2P 加密的技术网络、加密技术、时间戳技术、区块链技术等电子现金系统架构概念。两个月后,2009 年 1 月 3 日,第一个编号为 0 的比特币创世区块链诞生,几天后,也就是 2009 年 1 月 9 日,出现了编号为 1 的区块,编号为 0 的区块出现了区块连成一条链,标志着区块链的诞生。在比特币的形成过程中,区块是一个存储单元,记录了每个区块节点在一定时间内的所有通信信息。每个块通过随机散列(也称为散列算法)链接。后一个块包含前一个块的哈希值。随着信息交换的扩展,块连接到块相机。结果被称为区块链[1]。

2019年10月24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在此期间,习近平指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已经扩展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领域。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加速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同时,随着比特币、以太坊等越来越多的虚拟商品开始成为投资标的,数字货币是否会出现在破产程序中,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置,都值得破产管理人提前思考。

01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9年发布的《数字货币的崛起》报告,数字货币包括央行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开放式基于财产的加密货币、政府支持的债权人权利。数字货币有五种,一种是非政府背书债权的数字货币,一种是资产储备债权的数字货币。其中,我国已确认法定数字货币为人民币[2]。

数字货币文案

本文重点介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基于开放财产的加密货币,通常以比特币为代表。区块链技术来源于比特币,比特币是应用最广泛的区块链技术。比特币实现了比特币的安全发行、记账和激励,无需中心化的记账机构。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我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防范2013年《比特币风险》(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第1条)对比特币作为不能作为货币的虚拟商品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界定:“比特币有四个主要特点:无中心化发行人,总量有限,使用无地域限制,匿名。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它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也没有法定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在本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货币。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关于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新时代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一章的意见要求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包括加强对数字等新权益的保护货币、在线虚拟财产和数据。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产权保护中的价值引领作用。我国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明确承认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对本条有明确解释。明确:“本条是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领先规定,但它声明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为今后特别法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总则保留...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事物,具有以下特点:(1)合法可支配和排他性。无论是数据还是网络财产虚拟财产都是基于虚拟对象的(2)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受民法保护的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通过合法劳动归权利人所有,具有可交换性,并且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3)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但在网络空间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这种“有形”相对于网络世界,不真实。毕竟数据存储需要空间,在线虚拟财产也有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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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支持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 2020年12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江法官编撰的《李胜彦、Brandon Smit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法》法院救济》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中,法院认为比特币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它的产生需要计算机计算能力、复杂的数学运算、获得方程特殊解的过程等一系列劳动方法。凝聚了人类的抽象劳动,比特币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产生经济利益。由于比特币具有价值、稀缺性、支配性等特性,因此具有权利客体的特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

因此,比特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不能作为货币使用,但具有法律经济价值和财产属性,可以被权利人占有、支配、使用和继承。

02数字货币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即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被受理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破产程序是债务人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除债务人拥有的货币和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能够以货币计价并可以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依法应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债务人的财产。”因此,数字货币作为虚拟财产,当然属于破产财产,可以用来清偿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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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的发行、融资和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虚拟货币不以货币发行方式发行。具有权威性,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代币或“虚拟货币”。 “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开户、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产品或服务 保险业务可能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我国立法监管并未明确禁止法人持有比特币,但法人持有和出售比特币可能构成94号公告禁止的虚拟货币融资和兑换业务。个人,在公司破产程序中不存在需要将虚拟货币作为破产财产处置的情况。

随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将虚拟货币纳入破产财产范畴或成为现实。 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208号公告,通过颁布《深圳市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并据此对外开放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拉开帷幕。 2020年12月2日,《浙江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算(类个人破产)指引(试行)》正式发布;马上就出来了。

以《深圳市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第33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应当如实申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同居近亲属的姓名,不限于所有财产和在国内外取得的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权,包括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资产。因此,在个人破产或个人债务清算程序中,债务人持有的虚拟货币应作为破产财产纳入债务清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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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数字货币的处置问题

如果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出现在破产程序中,需要由管理人处分,则管理人对货币资产的处分需要同时受到破产法和虚拟货币监管规定的监管。

首先,从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处置方式的规定来看,我国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以公开拍卖为原则,除其他债权人会议批准的价格变动方式。由于破产实践的需要,近年来,破产财产拍卖有从司法拍卖向管理人独立进行的网上拍卖过渡的趋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变卖原则上应当采取拍卖方式,但债权人会议对变价方式另有决定的除外。 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要适应发展顺应信息化趋势,积极引导网上拍卖。处置破产财产,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会议纪要》的这两项规定确立了“实现破产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将“网络拍卖等信息化”作为破产资产处置的发展方向[3]。

关于网上拍卖的方式,管理人在实践中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上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上司法拍卖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拍卖买卖民事执行条例》(《拍卖销售条例》)二级司法拍卖程序。由于上述两项规定属于司法拍卖程序,对起拍价确定方式、拍卖失败次数、降价幅度等方面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破产程序中财产拍卖的需要,司法拍卖是以人民法院为拍卖标的的公法。管理人处分债权人会议委托的拍卖财产的行为与司法行为也存在本质区别。为此,地方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进行了大胆尝试,结合本地区审理实际,出台了网上拍卖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规定。 2019年4月25日、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下发《破产财产方式处置通知书》(《山东高院破产拍卖通知书》)。破产财产网上拍卖财产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北京高院破产财产拍卖办法》)、《破产财产网上拍卖财产实施办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财产拍卖办法(试行)》(简称《重庆高院破产财产拍卖办法》)[4]。上述破产拍卖办法明确了破产财产网上拍卖的优先原则,并允许破产财产拍卖方案进行无底价拍卖,不受拍卖次数和降价幅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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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管理人使用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的公告》从入库名单中选择。截至2016年11月25日,共有5家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被纳入名单库,分别是: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开拍卖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关于虚拟货币是否可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处分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规定,将虚拟货币作为破产财产进行网络拍卖是合法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符合289号文、94号公告等行政法规。 法规冲突。作为拥有专业交易平台的物业,在破产程序中虚拟货币的处置与上市公司股票类似。后者的处置仍受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网络拍卖仍然是明文允许的。处置上市公司股份。深圳福田法院在(2018)粤0304知一1号“孟凯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中认为:“关于本院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涉案网络拍卖平台 股票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分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规定必须采用其他方式处置,否则网络拍卖不适合处置。因此,法院利用淘宝网上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涉案股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为充分保护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因此,本院采取在淘宝网上拍卖平台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涉案股票。异议人认为,涉案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

在实践中,由于上述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不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当管理者通过拍卖平台完成拍卖时,管理者和法院无法实现对比特币的实际控制,债务人仍然可以转移比特币。 , 卖。即使能够对其私下处分破产财产进行追究,也无法达到依法处分破产财产的初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刑事案件(2020)苏09兴中488号)“陈波、丁赞庆等组织,主导陈涛传销活动” 以裁决为例,PlusToken平台主要负责人在被抓获从事非法数字货币传销后,仍通过闪兑功能转移、隐匿价值约1.5亿元的数字货币。 imToken钱包APP。因此,虽然管理人可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完成拍卖并改变债务人持有的数字货币的价格,但没有债务人的配合,管理人实际上无法控制上述数字货币并完成财产转移。这是在破产程序中对数字货币财产的处置。对此,我们建议在监管层面要固定数字货币交易场所,制定数字货币交易规则,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要对数字货币的支付结算进行有效监管,并与管理者和法院配合。完成数字货币的划转、划转手续。

数字货币资产处置的第二大难点是虚拟货币定价依据的确定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四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的,经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不进行评估。但是数字货币文案,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但。”因此,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拍卖起拍价,除债权人会议同意的其他定价方式外,应以评估为基础。 《财产处置参考价格》,法院在拍卖、变卖财产过程中,可以灵活采取议价、定向询价、网上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北京、深圳、重庆、山东等地,破产财产网上拍卖不再强制进行财产评估,但破产财产处置的参考价格由债权人会议确定。以2019年《北京高院》以《破产程序财产网上拍卖实施办法(试行)》为例e、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在网上拍卖的,一般应当由管理人提出处分,参考价格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授权管理员自行确定起拍价。

我们认为,数字货币作为一种价格波动较大的虚拟商品数字货币文案,很难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其财产价值。我们可以参考我国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定价方式,根据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司法拍卖方式进行不同的处置,确定不同的定价方式。在处理上述公司股票的程序中,为避免集中竞价交易对市场的影响,管理者和法院一般优先采取大宗交易或司法拍卖。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批准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通过场外交易以协议定价的方式直接处分数字货币。如果管理人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数字货币,我们认为深圳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可以根据拍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确定财产处置的参考价格。 ,并以物业处置参考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参考价格。起拍价(保留价)规定以一定时期内数字货币的平均价格作为房产处置参考价的定价依据。

结论:除了处置区块链技术“数字货币”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应用外,值得考虑的是,区块链技术本身可用于破产程序,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减少破产程序的费用。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破产审判的信息化水平和债权回收率,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讨论“区块链技术提高破产程序效率的应用场景”。

[1] 姜润祥、魏长江,《区块链应用进展与价值探讨》,金融世界,2016年第Z2期 [2] 2020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第19条)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3]姜天翠,网络拍卖破产资产处置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国破产法论坛,2019年1月4月27日[4]薛恒天、黎平、刘金澳,浅谈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的构建,中国破产法论坛,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