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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数字货币场外交易合规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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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刊登BSN董事长单志光、红枣科技总经理何一凡署名的文章《清源之三: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在境内用外币方式买入虚拟货币,然后以任何形式卖出,提取外币现金,或持有人在境外用支付外币方式买入虚拟货币,再以任何形式卖出,提取成人民币,实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条例,涉嫌洗钱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上述交易大多涉及数字货币的场外交易。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法律框架下数字货币场外交易的合规性。

简而言之,所谓数字货币场外交易是指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莱特币等为代表的虚拟数字货币的场外交易。

01

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用作货币。 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

2、《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比特币相关事宜答记者问》: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享有参与自由的前提下承担自己的风险。

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4、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境外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国内一些机构或个人仍在组织所谓的币币交易和场外交易,并伴随着做市商、担保人等服务,这在本质上仍然是一个“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这显然与现行的政策法规不符。

5、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不断抓好持续防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6、《关于防范以ICO名义吸收投资各类风险的提示》、《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风险提示》、《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境外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提示》、《关于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等风险提示。

02

合规性分析

1、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境外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如果数字货币场外交易属于组织货币交易或场外交易,如一般由个人或组织持有 中介机构进行组织安排,撮合做市商、担保人等服务。 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在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属于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

2、关于个人之间的直接点对点数字货币交易,通过研究我国现行关于虚拟货币的法规政策,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加密数字货币点对点直接交易的规定。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相应记者的回复,主管部门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普通民众在自行承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参与。 由于比特币被归类为虚拟商品,普通人可以自由参与,风险自负。 其他与比特币性质相同的主流虚拟数字货币,按照同样的解释,也应该允许普通人自由参与点对点的自发直接交易。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法规政策下,那些有组织的数字货币场外交易是受到限制或禁止的,但直接的、自发的、点对点的数字货币场外交易并未被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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